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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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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06438/2017-02276 生成日期 2017-04-05 公開日期 2017-04-05
    文件編號 —  — 發布機構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效力狀況 有效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要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主動表明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1.加強事前公開。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開工作機制,實行動態調整。要編制并公開執法流程、服務指南,方便群眾辦事。

      2.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做好告知說明工作。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

      3.推動事后公開。探索行政執法決定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限和程序,完善公開信息的審核、糾錯和監督機制。“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4.統一公示平臺。地方人民政府要確定本級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臺,歸集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信息,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實現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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