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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8年06月11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市政府令第164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28 10:44:12
    文件狀態 執行中

      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黃欽

       2018年4月28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蘇政發〔2015〕1號)要求,市政府對106件市政府規章和101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作出清理決定如下:

      一、在現行的106件市政府規章中,決定繼續有效83件、廢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

      二、在現行的101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決定繼續有效238件、廢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

      三、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繼續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建立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長效清理機制。對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相應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或者適時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議。

      六、市政府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決定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2.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3.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附件1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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