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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2018〕32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06 13:38:40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修訂后的《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以下簡稱“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是全市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的最高榮譽獎,其宗旨是激勵全市廣大青少年積極參加科技創新活動,激發科技創新熱情,增強科技實踐能力,培養科技后備人才,努力提升全市青少年科學素養水平,為無錫創新型城市和現代化建設奠定重要基礎。

      第二條  評選范圍為全市在校中小學生和大中專院校學生。

      第三條  “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屆“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不超過10項提名,其中“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獲得者不超過5項,其余為“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提名獎;對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校、培訓機構等單位和主要科技輔導老師分別授予創新教育搖籃獎和科技輔導獎。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委員,分管副秘書長、市科協黨組書記任副主任委員,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廣新局、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等部門分管領導和在錫部分中國工程院院士任委員,負責“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協,負責“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者應當熱愛祖國,熱愛科學,積極向上,具備較強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新精神,踴躍投身科技創新活動的28周歲以下無錫市在校中小學生和大中專院校學生。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第一獲獎者)可以申報“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

      (一)獲得“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一、二等獎(教育部、中國科協主辦);

      (二)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 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一、二等獎以上獎項(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等聯合主辦);

      (三)獲得全國職業學校創新創效創業大賽等全國性高職院校科技創新競賽一、二等獎以上獎項(中國科協、團中央、教育部、人社部等聯合主辦);

      (四)獲得國家部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的青少年科技競賽一等獎以上獎項;

      (五)在英特爾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邁向未來—國際青少年科學大會、歐盟青少年科學家競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國際青少年科學家論壇及其他國際科學競賽中獲得主要獎項;

      (六)獲得全國學科競賽一等獎;

      (七)獲得“江蘇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一等獎以上獎項(省科協、省教育廳等主辦);

      (八)獲得機器人競賽省級一等獎以上獎項(省科協、省教育廳等主辦);

      (九)獲得江蘇省職業教育創新大賽等省級高職院校科技創新競賽一等獎以上獎項(省教育廳、省科協、團省委等主辦);

      (十)獲得江蘇省職業學校創新創效創業大賽一等獎以上獎項(省科協、團省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等主辦);

      (十一)獲得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科技創新成果一等獎以上獎項;

      (十二)獲得無錫市青年科技創新創業類大賽一等獎以上獎項;

      (十三)被授予國家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經專家鑒定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推進作用的項目發明人;

      (十四)在全市有突出影響的創新性項目負責人(每次遴選1人);

      (十五)其他經評審委員會認可的項目負責人(各類科學實踐活動、科學幻想繪畫作品等不在參評之列)。

      第七條  參評獎項的獲獎時間為前一年的1月1日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兩年內)。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各市(縣)、區屬大中專院校評選推薦工作由各市(縣)、區科協牽頭,會同本級教育部門共同確定本地區推薦參評人選項目。

      第九條  市直屬大中專院校評選推薦人選項目須由市教育局審核后報送。其他高職院校評選推薦工作由本校科協(或科技處)負責組織審核和推薦報送。

      第十條  推薦單位應當根據申報范圍和條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價材料,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的候選人或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將符合推薦要求的候選人或項目提交專家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在媒體和網站上公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自開始公示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及公示征求意見情況,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確定獲獎人選和獎勵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為本年度的獲獎者。

     

      第四章   通報獎勵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對獲獎者和獲獎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獎勵標準2萬元/項,“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提名獎獎勵標準5000元/項,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創新教育搖籃獎和科技輔導獎以精神獎勵為主,對獲獎者頒發榮譽證書,對獲獎單位頒發榮譽獎牌。

      

    第五章  評選責任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專家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候選人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非法取得他人科技創新成果,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參加“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選的不予評選,已獲得“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由評審委員會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專家評審組成員在“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取消評審資格,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計劃、組織工作,協調“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獲得者的管理及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錫政發〔2014〕117號)同時廢止。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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