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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03月04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規〔2020〕2 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4 16:48:16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

    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2020〕2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修訂后的《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9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根據《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無錫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糧油儲備品種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三級管理方式。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對成品糧油儲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儲企業具體負責成品糧油采購、儲存、供應等日常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無錫市分行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成品糧油儲備運作實施監管。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成品糧油儲備計劃,同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人口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成品糧油儲備規模。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分解落實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方案下達后,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第五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采取靜態儲備和動態儲備兩種方式,靜態儲備按照《無錫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管理;動態儲備遵循規模不變、先進后出、滾動輪換、保證質量的原則執行。

      第六條 市級成品糧油靜態儲備購入資金的供應和管理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糧油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八條  成品糧油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糧油收儲、加工、批發等能力;

      (三)企業信用良好,3 年內沒有違反糧食政策法規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滿足糧油市場調控和應急保供體系布局需要。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的成品糧油不得入庫。

      第十條 成品糧油儲備倉房或油罐應當保持完好、干凈整潔。成品糧倉庫應當配備隔熱、降溫、防潮、通風和安全防護等設施。使用化學藥劑對空倉或成品糧進行處理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成品糧儲藏要求,定期檢查,分析糧情,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儲糧安全。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統計、財務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賬簿、臺賬,定期核查,做到賬目齊全、裝訂規范、內容真實、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安全保管;配備必備的檢驗設備,定期對成品儲備糧油的質量、衛生狀況進行檢驗,保證成品糧油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 市級成品糧油靜態儲備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輪換計劃采取公開競價、投標、定向、委托等銷售方式,按即出即進原則保質保量完成。動態儲備輪換由承儲企業自行適時輪換。除緊急動用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的 90%。

      第十五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輪換遵循有利于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糧油市場穩定,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加強對糧油市場價格和供應動態的監測,不斷健全完善糧油市場供應預警預報制度,準確把握和預測糧油市場發展趨勢,及時發布信息,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嚴重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糧油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動用市級成品糧油儲備。

      第十八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動用,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承儲企業應當無條件執行。動用動態儲備時應按當時市場價格由政府買斷。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執行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動用指令時,應及時組織成品糧油的運輸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擔運輸任務,并制定保障措施,確保動用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年度綜合補貼標準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確定,并根據成品糧油儲存相關要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補貼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實際進度撥付。

      承儲企業應當如實填報《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補貼申報表》,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后,按規定撥付。

      第二十二條 市級成品糧油靜態儲備的利息補貼,根據成品糧油購進總額,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補貼;其輪換差價、損耗、上下力資和輪換費用等各項補貼,按現行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級成品糧油動態儲備綜合定額補貼由承儲企業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成品糧油儲備管理制度,嚴密手續,規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糧油儲備業務臺賬,每月定期上報成品糧油儲備收支結存及質量情況等報表。

      第二十五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和保供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成品糧油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加強對成品糧油儲備購入、儲存、出庫等環節的監管,每月核實庫存數量。對承儲企業在成品糧油儲備數量、質量和規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責令限期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農業發展銀行無錫市分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共同加強對成品糧油儲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不定期開展檢查,進一步完善應急保供預案,確保糧食供應安全。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1 18 日起施行。2008 12 29 日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的《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級成品糧油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8350 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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