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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6155 | 生成日期 | 2021-11-30 | 公開日期 | 2021-11-3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民政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惠農惠民財政補貼資金發放流程指導(困難群眾特困供養) |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和申報主體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申請方法、途徑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申請社會救助信用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二、審核
(一)審核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審核方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三)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市(縣)區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三、確認
(一)確認部門
市(縣)區民政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區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二)確認內容、時限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四、發放
分散供養對象生活救助供養資金按月足額打卡發放,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救助供養資金由財政直接撥付供養服務機構。
來源:無錫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