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2-28 14:17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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