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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6-00588 | 生成日期 | 2025-04-28 | 公開日期 | 2025-04-28 |
| 文件編號 |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商務局 | 附件下載 | — — | ||
| 內容概述 | 市商務局等16部門關于印發《無錫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細則》的通知 | ||||
各市(縣)區商務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各市(縣)區委宣傳部;江陰、宜興市公安局,各城區公安分局;無錫經濟開發區經發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吳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縣)區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陰、宜興監管支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2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商務局等16部門研究制定了《無錫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細則》,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無錫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細則
無錫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24〕第
778號)《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2017〕第56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商務部令〔2012〕第9號)《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
政府令〔2020〕第1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者(含個體工商戶)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于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預付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四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依法采取抵押、保證等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方式就發行的預付卡總金額向消費者提供擔保。
推動建立預付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經營者可以采取服務信托、公證提存、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等方式,對不低于50%的預收資金由對應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管或提供擔保。
法律、法規對各行業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預收資金監管或擔保的比例稱為監管比例。在監管賬戶中且尚未消費部分對應的資金稱為監管資金。
預收資金監管比例100%的為全額監管,其余為非全額監管。非全額監管下,超出監管比例的部分為非監管資金。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文旅、體育、教育、人社、民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宣傳、科技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預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生活服務業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旅部門負責文化市場、旅游市場、文化藝術培訓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體育部門負責體育健身、體育服務、體育類校外培訓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月子中心、母嬰護理會所、托育機構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宣傳部門負責影院等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門負責科技類校外培訓領域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提供資金監管的金融機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提供資金監管的公證機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依法打擊涉及預付卡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洗錢以及利用預付卡履約保證保險進行保險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預警提示和宣傳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加強預付卡企業稅收征管,依法規范預付卡發票開具。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業、領域內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研究制定預付卡管理制度,明確預付卡具體范圍、發卡經營者信用等要求,督促經營者加快預收資金兌付,合理控制預收資金規模,并會同市(縣)、區人民政府處理因預付卡引發的重大突發事件。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付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信息對接、動態預警、風險防范與處置、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等工作。
第八條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運用政策解讀、案例剖析和風險分析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經營者宣傳注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依法為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行為提供支持、幫助和便利。
第九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發行預付卡,根據本行業、本領域預付卡特點和業務開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向消費者、經營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協助化解預付卡消費糾紛。
第三章平臺建設
第十條市商務局牽頭建設“無錫市預付式消費管理服務平臺”(https://wuxi.yufu.net,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各行業
主管部門通過服務平臺對預付卡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服務平臺應當具備業務管理、備案、資金監管、異常監測預警、備案信息查詢等功能,歸集預付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供消費者搜索、購卡、實體卡激活、消費確認、查詢余額、發起退費等。
第十一條參與資金監管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資金監管機構”)須在開展資金監管業務前,向金融監管部門提供《預收資金監管協議》格式文本、預收資金監管方式說明及監管賬戶獨立性(資金不被凍結、扣劃)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監管機構應有與服務平臺、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并滿足預付卡銷售、消費及對應資金監管方面的時效性、準確性要求。
資金監管機構以監管(擔保)的資金額度為限承擔兌付責任。
第四章發行備案
第十三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后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經營者須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發卡備案材料。備案信息應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預付商品或服務名稱、預收資金及監管方式、購卡章程及合同等信息。
第十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備案事項,加強政務信息共享,簡化發卡備案手續,及時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經營者備案名單。
服務平臺對已備案的經營者核發備案標識,作為經營者開展預付卡業務的身份標識,備案信息在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為經營者、消費者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經營者已申請注銷或者正在辦理注銷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非全額監管經營者發行預付卡實行限額管理。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其他經營者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非全額監管的經營者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在服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與消費者簽訂購卡合同,預付卡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期限。
經營者自行終止預付卡業務,應當提前30日在服務平臺公告并將預收資金余額全額清退消費者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按照《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相關信息,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第五章預收資金監管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與資金監管機構簽署《預收資金監管協議》(服務信托模式下為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下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線上購卡的,購卡款應直接進入監管賬戶;購卡人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向經營者購卡的,經營者應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將購卡款轉入監管賬戶。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變更資金監管比例的,應通過服務平臺申請變更。變更后,新售卡按照變更后的比例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在簽署合同、交付預付資金起15日內為冷靜期。冷靜期內尚未使用預付資金兌換商品和服務的,消
費者有權單方面提出退卡。冷靜期內消費者已兌換商品和服務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服務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在15日內退還。
在冷靜期后因一方原因退卡的,根據預付消費合同辦理。
第二十四條資金監管機構在收到購卡款后,將初始權益(即本金和孳息,服務信托模式下為受益權,下同)登記為消費者(持卡人),并按以下進度將對應的權益轉為經營者:
(一)冷靜期過后,超出監管比例部分;
(二)將消費者已確認的消費金額×監管比例。
資金監管機構定期將經營者名下權益對應的資金劃付至經營者的結算賬戶。
第二十五條資金監管機構的監管賬戶需經商業銀行保管。資金監管機構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資金,除合理保管費用(信托報酬)外,不得額外收取經營者、消費者費用。
因消費者購卡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手續費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采用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擔保方式的,擔保方應為金融機構、受益人為持卡人,且應逐卡提供保證,保證期限不得短于卡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監管資金僅限用于銀行存款、存單、國債等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國債逆回購、中央國有企業發行或擔保的AAA級債券等低風險品種,不得進行高風險投資。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爭
議及糾紛處理、違約責任等事項。資金監管機構依據合同進行監管資金部分退款或理賠。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依托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預付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綜合監管,督促經營者及時備案、規范經營。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白名單”制度,對發卡主體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動態評估并公示。
第三十條行業主管部門發揮信用監管作用,加強信息歸集、公示,建立健全預付卡信用監管機制,加強發卡經營者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經營者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如實完整傳送預付卡業務數據的,或者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通過服務平臺向消費者進行風險警示。警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務平臺、擬警示的經營者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等公示風險警示信息。
對于存在風險警示及經營糾紛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兌付商品或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函告相關登記機關,提醒登記機關審慎辦理有關法定代表人和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轉讓及申請注銷等登記事項。對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在自身經營場所公示本細則規定的備案標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為虛假宣傳行為:
(一)未辦理服務信托、公證提存、保證保險或銀行保函的;
(二)應辦理變更事項但不變更的;
(三)停止發卡且未撤銷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標識牌的。
經營者以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拒絕消費者在冷靜期內提出的退卡申請的,視為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做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經營主體,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第三十五條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實施非法金融活動或者欺詐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經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業務處理系統與服務平臺對接,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至2030年4月27日失效。
來源:無錫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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