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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按照《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的規定,根據《關于調整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錫人社發﹝2026﹞2號)精神,對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相應進行調整:
一、從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調整為2660元/月。執行對象為2026年1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二、標準調整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審核及時發放,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
來源: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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